衡办发[2015]16号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主题分类:国税 |
关于印发《湖南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办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以精英创新创业引领全民创新创业,不断壮大创新创业主体,更好地为我市打造新的增长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衡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按需引进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业内认可的原则;
(三)引用结合,以用为本的原则;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人社、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签订合同协议、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引进对象为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能引领和带动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的杰出人才及相当于该层次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
第二类:主要包括:长江学者,国家“万人计划”的领军人才及相当于该层次的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获得者(排前三)、二等奖获得者(排第一);省科技领军人才,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的杰出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百人计划”专家及相当于该层次的省级人才工程人选。
第四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高校或科研机构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
(一)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能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掌握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化、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能促进产业显著发展;
(三)拥有两年以上Java、C#、安卓、iOS开发经验,曾独立完成或参与过至少一个可查溯的,或已经上线使用项目的高级软件工程师;
(四)在知名跨国企业或专业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精通专业领域,熟悉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的专家。
第五类: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发展潜力较大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调入或聘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每年在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可来衡自主创业或采取以专利、技术、资金入股(持股30%以上)的形式联办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八条 薪酬。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薪酬,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相关工资标准执行;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协议工资、年薪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多样的分配方式。第九条 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生活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第一类每人每月补贴10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补贴5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五类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生活补贴按月计算,分年度发放,当年在衡工作时间累计不满2个月的不予享受。
(二)住房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具体标准:第一类每人每月补贴15000元,第二类每人每月补贴6000元,第三类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第四类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五类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住房补贴按月计算,分年度发放,当年在衡工作时间累计不满2个月的不予享受;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一方按全额发放,另一方按半额发放。
(三)一次性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衡工作满5年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第一类每人补贴60万元,第二类每人补贴34万元,第三类每人补贴22万元,第四类每人补贴14万元,第五类每人补贴4万元。因个人原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予享受;因目标任务完成,工作满3年的按实际工作年数计发。一次性补贴与上级文件规定的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衡阳市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纳入市级领导联系专家的范围,每年免费享受一次体检、一次休假疗养。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创新创业等方面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引进的人才在衡阳高新区、衡山科学城等园区领衔创办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由管委会提供产品研发、注册、专利保护、技术转让、投融资合作等全过程服务,并提供适当项目资助、补贴。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子女可享受本市市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还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与各类表彰评比活动、重大科研项目、人才评选支持计划、参政议政。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负责协调办理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和长期居留手续,协调落实税收、就医、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目录,发布引进人才公告,牵头归口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与拟引进对象对接洽谈。各用人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开展引进人才工作,直接与拟引进对象对接洽谈。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对象达成意向后,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将拟引进对象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资格审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专家评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组织审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评定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待遇落实。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经费保障。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个人档案可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托管,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享受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和用人单位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责,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最大的方便和最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期间,如有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备案,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本级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税收上缴市财政或在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衡阳市现有人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国、省驻衡高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本市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实现科研成果就地转化,且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落实本辖区内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衡阳市关于引进紧缺型创新型人才暂行办法》(衡办发〔2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