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4〕4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主题分类:国税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8日
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精神,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措施,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探索模式。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重点选择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养老服务、环境监测、新建公路养护、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服务项目,试点推进,为今后不断扩大购买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3、建立制度。在全省逐步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初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框架,主要包括本地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税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社会组织培育等具体政策措施。
4、推进改革。试点阶段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鼓励事业单位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实现“费随事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试点项目
2014—2015年,选择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养老服务、环境监测、新建公路养护、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项目,作为购买服务工作试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购买主体研究制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在不新增财政资金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增设试点项目。
1、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小区的保洁、保安、保绿等日常性物业服务工作;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对、动态监管等工作;保障性住房及其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日常管理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2、机关后勤服务。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节能降耗、环境卫生、绿化、保安、消防和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机关食堂、公务车队、医务室、招待所、印刷厂、会议会堂等服务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
3、养老服务。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困难老年人的生活护理或者特殊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服务工作(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4、环境监测。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自动监测、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区域环境整治项目的环境质量改善效益评估监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等服务(省环保厅负责)。
5、新建公路养护。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高速、干线公路的养护等服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法律援助。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省司法厅负责)。
7、社区矫正。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治、技能培训、社区服务、帮困扶助、社会调查评估、再犯罪风险评估、矫正质量评估等服务(省司法厅负责)。
三、工作步骤
1、制定印发试点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负责拟定并报省政府审定,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制定印发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等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负责,征求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意见,2014年7月底前完成)。
3、相关改革实施部门按照以制定目录、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组织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负责, 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4、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2014年12月底完成)。
5、开展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部署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负责, 2015年3月底前完成)。
6、构建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负责,2015年3月底完成)。
7、研究制定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的具体办法。创新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完善社会组织登记评估机制(省民政厅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8、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省工商局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9、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014年在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深化改革,2015年底之前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省编办牵头负责,2015年12月底完成)。
10、全面考核、验收、总结2014—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在全省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准备(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相关改革实施部门等负责,2015年12月底完成)。
四、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1、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拟订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制定专门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新增或转移委托职能的性质界定和分类,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既定分工,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3、民政、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对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改、民政部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4、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深刻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试点改革要求,将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经验。
2、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3、突出重点,逐项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要通过购买服务,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要确保政府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卸包袱”,将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推向市场。
4、加强督查,务求实效。省财政厅负责对试点方案落实工作统筹协调,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试点方案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