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15〕1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主题分类:国税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5〕1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备案管理
同时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首次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一次性备案手续:
1、填写《税务资格备案表》。
2、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对应目录。
3、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对应目录。
4、《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要求提供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录》第四条所列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或相关部门发布的地方标准。
(2)新型墙体材料有产品原料要求的,提供《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见附件2)。
纳税人应当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
纳税人对提供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如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优惠政策,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三)本通知实施前,纳税人已按原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且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的,可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但税收政策、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备案;纳税人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二、退税办理
纳税人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43号)相关要求办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声明》(按照各种类产品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见附件3)。
三、其他要求
(一)各地应贯彻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优惠政策清理,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做好政策执行中新问题、新情况的跟踪、处理、反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每半年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退税情况表》(附件4)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州国税局、财政局应将附件4汇总后分别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
3、纳税人声明
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退税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