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5]35号 湖南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国税 |
为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打造实力雄厚、特色鲜明、敢于创新、蓬勃发展的"绿色湘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扩大政府采购。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生活污水垃圾 处理、城镇污染场地修复、农村环境整治、大江大河及湖泊治 理、土壤重金属治理等项目工程,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以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模式CPPP)、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本省环保企业参与以上项目工程政府采购竞争,省本级按照特许经营、委托运营或环境绩 效服务合同约定年支付费用10%的比例,对中标企业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从省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对采用PPP模式建设和运营环保项目的,享受国家和省支持 PPP 政策。大 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鼓励并支持本省环保企业申报两型产品, 定期发布《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两型产品选择政府首购、订购和评审优惠等优先采购措施。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及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30%。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
第二条 壮大龙头企业。对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对从事环保装备制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 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 70% 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 位: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省地税局)
第三条 鼓励创新研发。鼓励环保企业设立或与省内科研机 构共建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 心、国 家 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 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安排 100 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四条 加强人才引进。鼓励引进列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 进计划"的环保专业高端人才,以及在国际国内环保产业知名企 业(近 三 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 30 名、国内前 10 名)有 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上人才到湖南环保 企 业或科研机构从事环保领域工作和研究的,经认定后, 由工作所在地政府按照不超过人均 50 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周 转房或 给 予相应租房补助(最长不超过 5 年) ;在湖南企业工作 5 年以上且在湖南购买商品房的,由工作所在地政府按照购房合 同金额 给予 40%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 100 万元。工作所在地 政府有 关 部门在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本人出国出境、学术休假,以及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优质服务。个人在环保领域的研究成果新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本级按 照 1 : 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从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持省内高层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从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资金中安排。(牵头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环保厅)
第五条 促进成果应用。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首次自主研发 或国产化制造的首台(套)环保重大成套技术装备,按照销售价 格 1%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按照定额方式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也可以都 采取定额奖励方式奖励,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 资金中安排。优先安排首创性环保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比照前述首台(套)政策对 研发单位和应用单位分别给予奖励。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 果,在 2 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实 际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并在省内转化 的企业安排 100 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发明专利新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并在省内转化的企业安排5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加大财税金融扶持。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落实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所需奖励补助。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财 政性资金参股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设立长株潭 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长株潭地区环保产业发展,并 进一步辐射全省。鼓励支持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环保 产业投资基金,省本级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支持我省初创 型、成长型环保企业发展,省直相关部门管理的相关风投基金、 产业基金相应跟进,省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环 保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对环保企业新三板融资、股权交易、发行企业集合债和私募债的融资行为给予资金补助。环保企业上市成功后,各级对首次变现收益所得按"一企一议"的 方式研究给予奖励。支持设立服务环保产业园的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其以较优惠的利率为园区内的中小微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环保企业贷款担保力度。企业从 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财政 厅、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 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
第七条 加强土地供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保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纳入《湖南省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且用地集约的环保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 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对环保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 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设立环保产业集聚 区。环保产业集聚区和环保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可纳入保障性住 房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 鼓励开拓市场。企业参与省外大型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项目招投标中标,且中标合同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 项目按合同价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 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从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中安排。企业赴境外参加鼓励类国际展会的,省本级在展位费方 面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从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第九条 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工业企业对环境治理设施主动 实施第三方建设运营(含设施改造) ,省本级按照合同约定年支 付费用的 10% ,对委托方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 贴,从省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 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 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限期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且不得享受本条款所列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湖南,以环保技术装备产品开发、工程服务、资源循环 利用等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及机构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 策。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 具体工作程序,切实落实支持奖励等各项政策,省财政厅要统筹 协调督促落实奖励补助资金,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 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快环保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