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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银监发〔2013〕26号 关于湖南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主题分类:国税

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

关于湖南银行业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银监发〔2013〕26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银行业充分发挥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为促进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与湖南实际的有效结合,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等目标的协调配合,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三量齐升”,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巩固和发展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改革,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

坚持引进、改造和调整并重,不断充实层次丰富、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更加富有效率地筹集与融通资金,更好地满足各类投资主体的资金需求与人民群众的金融服务期待。

1. 积极引进各类银行机构。继续大力引进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和外资银行来湘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鼓励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湘设立地区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机构。积极争取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

2. 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动员各方面积极因素,按照“一城一行、一县一行”的原则,将县(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各市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合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各种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金融企业以控股方式参与高风险机构改制。

3. 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大力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来湘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按照“一县一行”目标努力实现全省村镇银行全覆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村镇银行。支持与引导村镇银行向乡村延伸设立网点,强化支农市场定位。

4. 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努力争取长沙市进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试办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自担风险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鼓励信托公司拓展业务范围,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支持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营能力,更有效地满足成员单位资金需求。

5. 培育发展社区性银行机构网点。引导银行机构大力发展社区金融服务,在城市社区、小微企业集中地、金融需求旺盛的乡村增设机构网点、自助机具和便民设施。支持发展零售业务和小微型金融,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

二、推进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

适应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多样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引进、开发、创新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效能。

6. 积极开发新型金融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出发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顺应市场需求变化,开发具有项目特色、企业特色、区域特色的信贷产品。积极稳妥发展银团贷款、并购贷款。

7. 重点推进薄弱领域金融创新。在依法合规与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风险分担方式,发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动产、订单等抵质押贷款,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矿权、商标权等权利类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加强小微企业、“三农”贷款与保险、证券、信托的协作配合。创新信用评审机制,继续大力推动发放小微企业和“三农”信用贷款。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性服务,发展符合小微企业需要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推广阳光信贷、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新型服务方式和金融产品,探索开展“龙头企业+农户+基地”、“企业+专业大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有序开展涉农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的经营特点和服务需求,合理安排网点营业时间,提供便民服务。

8. 积极稳妥发展网络金融业务。在业务风险可控,系统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顺应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加大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创新发展网络银行。加快网络金融服务创新,深度开发网络金融市场,研发特色金融产品,高效快捷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三、做大总量,加大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拓宽思路、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和整合各种资源,充分动员资金并高效转化为投资,努力提高湖南经济货币化程度,加速金融深化进程,为湖南经济“三量齐升”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9. 充分动员社会储蓄。充分发挥银行动员和融通资金主渠道作用,最大限度聚集社会资金,稳步扩大存款来源,为资产业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丰富存款品种,巩固客户关系,吸引大型企业存款资金回流,稳步提升核心存款占比,增强资金稳定性。

10. 努力做大资产业务。积极争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总行予以资源倾斜,将湖南纳入重点发展区域,加大对湖南的资金和授信额度支持。地方法人机构要加强资本规划,建立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支持实体经济的内生能力。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增强资本实力,顺应政策和市场变化,发挥好跨市场资金配置功能。规范发展理财业务,有效动员更多社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11. 合规发展跨业合作。规范发展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和代客理财等表外融资业务,多渠道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稳妥开展与证券、保险机构的合作,为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提供服务便利。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规范开展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

12. 积极引进外部资金。加强与省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引入省外资金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支持省内企业利用信托、租赁等方式吸纳省外资金。加强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四、突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围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有保有压,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有效发挥银行业配置资源的杠杆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13. 有效对接区域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湖南产业布局,继续做好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湘南承接产业转移、大湘西扶贫开发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等区域发展政策的金融对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解决区域发展中的信贷需求,开发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长株潭城市群提质和产业升级,支持湘南崛起、大湘西开发、洞庭湖生态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14. 有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努力满足事关全局和带动性强的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积极支持我省百大重点产业项目、八大基础设施工程、八大生态民生工程和十大环保工程建设。保证在建续建的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合理资金需求。做好已完工项目的配套和营运资金供应,促进项目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15. 着力加强重点行业金融支持。结合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要求,分类做好重点行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工程机械、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等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做大做强。支持冶金、有色、建材、石化、食品、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扶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环保设施达标配套、市场优势明显的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和工业、科技、文化创意等省级重点产业园区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多点支撑的产业格局。

16. 大力支持城镇化建设。在积极支持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紧扣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主题,研究城镇化进程中生产、消费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用性。积极支持湘潭、嘉禾、汉寿、冷水江四县市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县研究基地建设。

17. 积极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结构调整。继续支持结构性过剩、周期性过剩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发展。通过定向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资产保全和不良贷款转让、核销工作。

18. 积极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规定,加大对绿色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节能减排与环境治理,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行业与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要实行有差别的、动态的授信政策。

19. 大力支持城乡消费升级。积极满足城乡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型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文化、医疗、养老等消费领域的合理消费需求。继续支持传统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大对新兴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新的增长点的信贷投放。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

五、健全机制,不断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

围绕强化农业基础、促进经济增长和有效保障就业的总体目标,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金融运作和管理机制,不断改善基础条件,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20. 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六项机制”和“四单原则”,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和渠道建设。在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试验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等地区,大型商圈、大型市场等领域,探索发展专业支行、社区银行等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大中型银行要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网点,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21. 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法人机构应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各行、社要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实现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积极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大力扶持符合信贷条件和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按审慎性原则尽可能满足其资金需求,避免简单抽贷、压贷。充分运用小微企业业务准入、存贷比、专项债券、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监管政策和财税政策,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加快核销不良,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的同时,做大小微企业信贷增量。进一步争取财税支持,推动信息共享,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22. 健全“三农”金融服务机制。统筹县域银行机构网点布局,在激活市场的同时,防止过度竞争。建立健全县域银行业机构考核机制,强化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促使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遏制农村资金外流。争取参加农业银行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

23. 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按照强农惠农富农和“三农”金融服务的新要求,深入推进“三大工程”,确保实现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以保障农产品供给为重点,加大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等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田水利、农业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发展信贷需求。加强和改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加快推动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重点支持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程,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和欠发达县的扶持力度。

六、合规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与效果

坚持自律、他律与社会监督并重,恪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公开透明的经营准则,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收费,勤勉尽职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切实监控银行资金流向,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进消费者福利,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4. 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持续整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深化源头治理、程序治理和行为治理,完善服务定价长效机制。对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予以适当优惠、减费让利,控制和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25.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产品设计和营销行为,认真履行“卖者有责”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增强服务便利性,为消费者提供与其风险偏好和承受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优化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

26. 确保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加强贷款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坚持实贷实付原则,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投机炒作楼市或违规用于民间借贷。加强对票据业务、信用证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虚假贸易行为套取银行信用。加强集团授信和贷款集中度管理,建立企业全口径融资监测机制,限制盲目扩张、高杠杆运作的集团授信,促进企业合理融资、审慎融资、有序融资。

七、营造合力,优化银行业改革发展环境

努力塑造良好银政、银企关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巩固发展经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双赢的良好局面,维护湖南良好形象,打造参与融资竞争的软实力。

27. 增进各方协调配合。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专业经济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会商机制,交流情况、传导政策,共同研究巩固和发展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局面的措施,促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的有机结合。继续用好用活各种政银企交流平台,增进合作和互信,推动银企项目对接。

28.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推动构建功能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培育诚实守信的信用文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逃废银行债务惩戒机制,建立逃废债企业黑名单,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维护金融债权。

29.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和风险预警,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要主动做好案件线索和问题隐患的排查,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规范与“影子银行”的业务往来,严格资金管理,防范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传染渗透。

30. 严守风险底线。全面进行风险排查、持续测算、研究预判,查清摸透重点机构、重点领域的风险总量、风险结构、风险动向,以及触发源、引爆点,制定应对预案。对关键的风险点要坚决果断处置,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成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