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外〔2013〕7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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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13〕74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流通产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30号)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预算新增安排资金和整合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中,整合资金包括省级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重点商品储备及市场监测资金和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等,整合资金按既定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流通资金的使用管理,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流通资金的项目申报、汇总,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流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坚持财力与事权相统一,优先扶持社会服务性、公益性和民生类项目;
(二)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
(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第五条 流通资金支持范围:
(一)完善公益性流通设施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和改造市场交易、仓储、加工和物流设施;完善市场信息服务、安全监控能力,支持骨干批发市场网络和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市场调控能力;支持具有公益性的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二)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商务综合执法水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三)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信用消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开拓国内市场。支持流通企业品牌建设和提升,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五)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打造商贸物流、居民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湘菜、酒类流通、药品流通六个千亿产业。
(六)其他。支持商贸流通领域限额以上企业培育、人才培训和标准编制;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规划编制和专项调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流通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必要的以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适当安排。其中: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流通资金探索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优选机制和竞争分配机制,按照资金使用原则和政策导向择优选择项目,优先安排资金。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查程序:
(一)省商务厅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流通资金使用初步计划,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省政府审定。
(二)根据审定的流通资金使用计划,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于次年第一季度组织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申报要求。
(三)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和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项目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直管县市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备案;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交申报资料。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流通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方案。
(五)单个项目支持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流通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项目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在下发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两种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流通资金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对流通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流通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流通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3年的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对利用虚假材料申报流通资金初审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申报流通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如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予以登记,对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处罚情况同时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