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4日
主题分类:国税 |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定的更高要求,我们对《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现予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