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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发〔2014〕46号 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主题分类:国税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

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4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过渡费率试点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

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

2.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到90%以上。

(二)高校毕业生

1.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为新参保的企业职工(含新转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4.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上年度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在本单位就业且为新参保的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名册表(含电子档,格式见附件2);

(四)加盖单位印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打印)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前述申报材料(一)和(二)只需初次申报时提交。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1.单位资格确认

1)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职能机构确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2)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率和缴费率情况;

3)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职能机构确认企业类别情况,

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4)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位资格首次确认后本年内有效,不再重复确认。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应再次确认。

2.人员确认

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实行过渡费率的高校毕业生名单。

(三)经办机构、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

1.单位起步费率设置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确认的企业类别(中小微企业或非中小微企业,仅适用于高校毕业生过渡费率),设置单位起步费率。

中小微企业过渡费率从12%起步,其他企业从14%起步。

2.人员费率设置

1)初次享受过渡费率的高校毕业生(含新转入的人员),单位缴费起步费率为该单位的起步费率;

2)已享受过渡费率转移关系的高校毕业生,如从中小微企业转入非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调增2%,如从非中小微企业转入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调减2%

3)每一过渡费率每满一年,调增1%,直至20%

4)符合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并经批准享受过渡费率,如单位过渡费率在14%以上,符合本通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其缴费费率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3.养老保险费征缴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确认的费率征收参保单位高校毕业生及其他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按确认的费率缴纳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及其他职工的养老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

(一)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是一项惠民工程,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政策落地。

(二)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

附件:

1.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

2.在本单位就业且为新参保的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名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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