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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印发《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主题分类:国税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信军民结合〔2016〕4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军民融合产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创建我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引导军民融合产业集聚、集约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将《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速推进湖南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4〕2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国家和省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其主导产业具有鲜明的军民融合特征,发展速度和管理水平处于全省前列的,可以申报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

第三条 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申报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工业园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和省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二)规模效益好。园区规模效益较明显,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较完善,主导产业较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园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军民融合产值比重超过50%。

(三)创新能力强。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园区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5%,科研从业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主导产业领域有1家(含)以上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2家(含)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

(四)环境资源条件较好。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增长速度较快。园区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不低于15%。设立不到3年的,自设立之日起计算年化平均增长率。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园区管理机构健全,组织结构清晰,所在地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及“军转民、民参军”工作协调、奖励措施等工作机制,园区所在市(州)设有服务区域优势产业的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

(七)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园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军民融合产业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园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军民两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有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拟申请省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的园区必须制定明确的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园区内军民两用重要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该领域空白;

(二)园区军民融合产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

(三)园区内建立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平台,对其他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具有显著示范作用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请

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由园区的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申报,并经审核汇总后,签章呈报省经信委审批。

第八条 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

2、《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www.hnjxw.gov.cn下载);

3、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工作方案;

4、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5、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意见;

6、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7、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满足省军民融合基地认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附件材料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所处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复印件;

3、市(州)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用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5、有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及电子版。通过网络报送的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申报材料应通过机要渠道或直接报送到省经信委。

第九条 审核

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

对公示通过的示范基地,省经信委行文予以认定,授予 “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授标牌和颁发证书,同时报工信部备案。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达标的示范基地予以公告确认,对未达标的发布撤销称号并摘牌的公告。

第十三条 对已授牌的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并暂停所在地区下年度的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纳入省军工系统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每月定期向省经信委上报相关资料。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创建情况、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通过市州经信委报省经信委。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在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扶持等方面对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指导,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4〕2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及入园企业(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省本级有关专项资金将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商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对园区内相关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和灵活的融资方式。

第十八条 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应为所在地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在国家和本地区政策范围内,加大对军民融合产业基地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省经信委适时开展省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检查工作。每年组织召开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基地建设发展经验,协调解决基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结合),必须从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