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商财〔2012〕28号 关于加强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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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支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商财〔2012〕28号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加大支持力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划定标准
本文件所指的小微企业为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以长沙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不含300万美元)和在职职工人数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于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75%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三、材料申报
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汇总后按季申报。申报材料如下:
1. 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汇总表(分市州);
2. 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
3. 参保企业缴纳保费银行到账单复印件(中国信保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4. 中国信保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开具给参保企业的保费发票(第一联)复印件(参保企业需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管理要求
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中的银行印章、日期、金额、收/付款单位、票据号码等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否则一律视同无效票据,不得享受资金资助。省财政厅和商务厅对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如发现违规情况,停止支持并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小微企业可在本通知和湘商财【2011】100号文件中选择投保方案,但一年内只能选择一种,不得变更或重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