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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政策]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主题分类:国税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商加贸〔2016〕9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为指导各地做好取消上述审批后的相关工作,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16〕720号,附后)。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自2016年9月1日起,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9月1日前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二、2016年9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各主管部门登录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主管部门若需增设管理端口账号,需向省商务厅申请开通,省属企业请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三、主管部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网络及书面《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和相关附件后,应及时认真履行核实查验职责,防止“无场地、无设备、无人员”企业利用加工贸易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四、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中涉及“通过有关部门管理认证情况”,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请生产企业提供证明其履行了环保、消防、职业安全、社保等社会责任文件材料(如:许可证、验收批复、认证等等)。
    五、主管部门对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核查属实后,须及时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并在“商务部门”网络管理端口上通过。为便于了解掌握全省情况,请各主管部门将为企业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寄送我厅加工贸易处(联系人:洪艳,0731-85281287,张磊,0731-82299810-805,15675193191)。
    六、 请各主管部门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协助指导企业进行相关材料的提交,方便、简捷地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新版系统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商办贸函〔2016〕720号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9月15日
 
附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6﹞72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现就后续有关工作作出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45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取消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现就后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9月1日前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二、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求,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现有系统网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登录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
    三、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新增本地区管理端用户(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制订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做好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65198436。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