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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解说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主题分类:国税
  一、出台背景:

  本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于2014年8月27日省财政厅召开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后,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研究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包括购买主体、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程序、绩效评价、资金安排等六个方面。

  (三)加强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由市政府主导,建立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明确职责分工。财政、编办、民政、工商、监察、审计等各部门共同参与。三是严格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四是确定工作步骤。对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通过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核后实施,明确实施完成时间。五是加强宣传引导。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