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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 同样拥有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6日              
主题分类:国税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释义】

  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是生产经营合法化、规范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人数的剧增伴随着各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本法关注的安全生产工作,核心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考虑到劳务派遣的法律修改和现实问题,特别强调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有关内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具体指:(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2)从业人员对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和建议权;(3)对安全问题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享有因生产安全事故而遭受损坏的赔偿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34—886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