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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办发〔2015〕34号 关于衡阳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主题分类:国税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关于衡阳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关于衡阳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41号)、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5〕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衡阳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按照依法改革、简便高效、积极稳妥的总原则,深入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动相关部门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整合归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最大程度地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二、改革内容

  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一)统一登记条件和表格。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登记申请文书提交材料规范,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部门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

  (二)统一受理窗口和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申请人统一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或工商部门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给国税、地税和质监等相关部门。国税、地税部门将企业清税信息共享给工商登记机关供登记机关核对用。

  (三)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 部门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由各级工商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实时生成全国唯一的统一代码,并打印在营业执照上。

  三、实施步骤

  按省政府统一部署,2015 年9月20日起,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加载嵌入原9 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税务出具相关查询证明,再由工商部门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2017年12月30日前,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原衡阳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衡阳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合并为衡阳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和成员不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级本部门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同配合。全市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强化责任和协作意识,加强同上级与下级、本级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断增强工作合力。市工商局要起好牵头作用,协同推进“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市编办要为“三证合一”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市国税、地税、质监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尽快实现数据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库实时交换共享。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改革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市法制办要尽快牵头梳理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修改、完善、清理,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我市内与企业有关的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畅通无阻使用。市电子政务办要尽快协调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无缝对接工作,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实时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保障“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模式的顺利进行。市政务中心要加快对新政务中心的建设,做好电脑、扫描仪、高拍仪、打印机等硬件配套设施和日常工作的保障。市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资审批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衔接的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市人民银行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开设基本帐户应无条件地支持,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后续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督。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和《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行业监管办法,于11月底前报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跟踪问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要加强督查,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