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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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发〔2015〕17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祁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祁东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3﹞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实现我县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税收征管、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省级及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县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制定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县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进行审核、筛选后,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度,实现项目滚动管理。
第九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县级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上级要求我县申报、参与竞争立项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收到上级正式申报或预申报项目的通知后迅速商财政部门同意,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遴选,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报送。上级部门下达我县的项目已明确承担单位和实施内容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省及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省、市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专项资金拨款文件后,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尽快组织项目实施,资金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一次性拨付;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资金额度的3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以后依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工程验收决算前,只拨付项目资金的70%的,余款凭财政评审中心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一次性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可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并按程序报批。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及资金拨付相关凭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申请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时,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合同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附采购合同;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
(四)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
(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费用支出明细表;
(七)合法会计原始凭证(实行财政报账制的项目);
(八)投资评审预(决)算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标准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专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部门(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和措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