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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企业职工退休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7日              
主题分类:国税
关于重申企业职工
退休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为确保广大参保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现就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等文件对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均有具体规定:国有、集体企业男职工为60岁、女干部为55岁、女工人为50岁;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男职工55岁、女职工45岁;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男职工50岁、女职工45岁。私营、民营企业职工或灵活从业人员男职工为60岁、女职工为55岁。

  二、关于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职工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关于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原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以下简称缓办退休人员),仍按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的有关基数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仍以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准确定。缓报、漏报期间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四、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的基本流程。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向档案托管部门(一般为本人工作单位、人社局社保档案室或人社局职介中心)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档案托管部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将相关资料送参保地人社局审核审批。审核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职工个人需到参保地人社局建模,以后每年还需参加生存验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