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国税 |
保留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3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04001) |
1.《中华人民共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标。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检验。但是,经过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除安全技术检验。 2.《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第8号令)第二十三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 |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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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0401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2006年第16号)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防科工委提交以下材料:(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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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0401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2.《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2014年9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 |
信息产业邮电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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