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扶持政策]关于调整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2日
主题分类:国税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关于调整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湘财外〔2016〕4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合作金融机构:
根据《湖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融资无抵押式担保+银行优惠贷款暂行办法》(湘财外〔2016〕30号)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和推进相关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出口无抵押式担保融资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贷款对象调整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自营进出口权,上一年度有出口业绩且在4500万美元以下或在本年度首次实现出口实绩的企业。企业“白名单”由省商务厅公布。
二、“风险补偿金”对担保公司在政策推广期内(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放宽担保条件,为银行推荐企业提供无抵押式出口融资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予以补偿。
三、鼓励银行和担保公司对本年度尚未实现出口实绩、但已获得出口订单的企业提供无抵押式担保融资服务。企业形成出口实绩后,由省商务厅根据海关数据纳入“白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上述条件,需提前公布名单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