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政策措施]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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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衡发〔2015〕17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省管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支持全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大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
1.推进衡阳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改革重组。由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牵头,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吸纳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重组原衡阳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扩大基金规模至10亿元以上,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重点投资衡阳范围内的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战略、“互联网+”等创业创新项目。
2.设立衡阳市工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强化定向调控,精准发力,市场运作。在整合现有涉工的1.2亿元专项资金基础上,每年财政新增30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创新机制,滚动发展,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资等市场手段以及补助、奖励等财政措施,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3.积极创新投资方式。鼓励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各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可以以土地、代建厂房和基础设施等方式进行债权投资,期限最长5年,期满退出或转为股权投资。对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可以以直接投资方式参股。
4.开展“政银保”集合贷款业务。每年安排1800万元,与市工商银行衡阳分行、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各有关贷款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资金池”,开展“政银保”集合贷款业务。市政府成立衡阳市小微企业“政银保”业务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向银行推荐优质的小微企业客户,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额度、拨付等程序的监管,协调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协助对违约贷款的清收。
5.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市弘湘国投整合市高新创业投资基金、各类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各园区投融资公司等单位成立专项基金,对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实行上市代办服务。由专项基金垫付企业上市前期所需申请资金,全程办理各项申报事务。企业上市成功后,基金按市场模式运作退出。
6.盘活工业资产。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盘活资产”的指导思想,对全市未办证或未过户的土地和厂房等工业资产,进行分类确认,属于遗留问题的,参照《衡阳市解决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试行办法》和衡阳市城区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小组模式,加快产权相关证件的办理,推动资产变资本。
7.加快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支持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的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创业辅导、市场开拓、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方面服务。
二、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
8.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每年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500万元,鼓励企业关键岗位推广使用工业机器人等基于互联网的智能装备和自动化设备,鼓励自动化生产线改造,推进数字化车间建设,支持骨干企业创建智能工厂,鼓励龙头企业打造互联网工厂,采取专家项目评审的方式对企业投入给予适当补贴。
9.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每年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3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推进创客工场、创客学院、创客基金与众筹平台等互联网创新服务载体建设;鼓励企业搭建模块化、柔性化制造系统等新型制造模式,推广互联网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新业务;鼓励工业企业搭建电商新型营销平台;支持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远程监控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大数据和云计算服务等新业态,由产品制造商向服务提供商转型。每年评选新业态、新模式“示范企业”30户并给予奖励。
10.提升软件与系统集成水平。每年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200万元,支持企业开发产品研发类、生产控制类、经营管理类、协同平台类、模块化嵌入式类等工业软件产品,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每年组织专家评选5-10个项目,对成效明显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适当补助。
三、务实对接“中国制造2025”
11.制定“中国制造2025”衡阳行动方案。以《衡阳市2015-2025工业发展规划》为蓝本,明确打造衡阳制造强市。每年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500万元,重点扶持新建高端输变电设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项目建设。每年挑选50个项目,纳入市本级智能制造项目库,通过专家评审,对其中项目推进快、带动效应好的5-10个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引导市高新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重点支持。
12.引导企业抢抓“一带一路”战略机遇。每年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200万元,帮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抱团出海,整合海内外销售渠道,且海外年销售收入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各奖励企业20-50万元。企业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且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50-100万元。
13.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对市财政每年3000万元的技改专项资金,由贴息无偿资助企业方式改为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对列入“重点项目库”的技改项目进行评审,重点支持企业智能化装备升级和智能制造产品产业化项目,提升衡阳制造水平。另外,按照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行业水平提升快、转型升级效果好的原则,每年评选示范项目,适当给予50-200万元补助。
14.鼓励先进制造企业设立配套园区。对企业自办、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聚集5户以上独立法人企业的专业化先进制造业配套园区,3年内,按园区内企业实缴“两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的标准,对企业自办园区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配套园区建设管理和发展。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5.鼓励新引进总部企业。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市外控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下同),前3年按企业实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后2年按企业比上年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安排工业发展资金。
16.扶持和培育现有总部企业。经认定的本地企业成长为总部企业的,前3年按企业引进部分的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标准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后2年按企业引进部分的新增“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安排工业发展资金。
五、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7.采用多种形式整合重组。鼓励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破产重整、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对重大兼并重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企业整合重组手续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企业技术改造。
18.享受原企业优惠政策。整合重组企业,如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继续享有原企业和被整合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整合重组项目涉及基建审批、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六、优化发展环境
19.推行园区 “封闭运行”。凡中央、省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都下放到园区,实现园区独立封闭运行。园区设立企业服务中心,要采用“一站式”受理、“超市化”收费清单、“保姆式”服务运作模式,对园区内所有收费事项明码标价,统一受理、全程代办、限时办结,实现企业办事“不出园”。另外,对园区内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开户、施工安装,实行统一定价、公开公示、园区代办。
20.减少企业价费税负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取缔不合规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严格落实基金清单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学会收费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对各类担保金、履约金、保证金进行清理规范。
21.降低融资成本。严肃查处银行乱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开发力度,优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
22.缓解企业用工难题。改善劳动条件、完善信息服务、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创业就业等,多措并举帮助企业克服用工难。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加强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增强人才吸纳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技工学校与企业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基本公共服务,落实一次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23.缓解企业用地难。加强用地计划争取和统筹力度,清理闲置用地,着力盘活存量,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和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保障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用地需求。加快用地审批服务,优化审批流程,解决审批程序复杂、办理时间长的问题。加大项目落地服务力度。认真履行征地拆迁中的政府责任和期限约定。
24.降低企业电价、气价。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降低工业用电价格,完善水电标杆价格电价定价机制。加快电力与天然气等能源市场化改革,放开直供电配额,协调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使企业有更多自主选择权。推荐100户工业企业与市电力局签订合同,实行先用电,后交费。
25.降低物流成本。降低物流领域收费,提高物流信息化程度,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加大标准化仓储设施建设力度。引导物流企业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物流项目落地。减少物流配送车辆进城区域时段限制,推进城市配送车辆通行便利化。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铁水联运,提高水运承载能力。
26.优化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实行企业(项目)周边环境治理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派出所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整治企业周边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索拿卡要、阻工堵路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