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规定
|
具体规定
|
说明事项
|
注意事项
|
适用
范围
|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第二条)
|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预
缴
税
款
|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第六条,注:本办法第七条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预缴税款)
|
全额预缴税款: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九条)
|
差额预缴税款: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差额缴税是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额缴税是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下同)
|
预缴税款
|
老项目
|
非自建
|
简易计税
|
差额预缴税款
|
5%预征率
|
预缴税款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一般计税
|
自建
|
简易计税
|
全额预缴税款
|
一般计税
|
新项目
|
非自建
|
一般计税
|
差额预缴税款
|
自建
|
全额预缴税款
|
纳税申报
|
老项目
|
非自建
|
简易计税
|
差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5%
|
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一般计税
|
全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11%
|
自建
|
简易计税
|
5%
|
一般计税
|
11%
|
新项目
|
非自建
|
一般计税
|
自建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注:不包括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预
缴
税
款
|
单位、个体工商户
|
自建
|
全额预缴税款
|
5%预征率
|
预缴税款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非自建
|
差额预缴税款
|
其他个人
|
自建
|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七条,注:不预缴税款)
|
非自建
|
纳
税
申
报
|
单位、个体工商户
|
自建
|
全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5%征收率
|
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非自建
|
差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其他个人
|
自建
|
全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申报纳税地点: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非自建
|
差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个人
转让
其
购买
的
住房
|
预
缴
税
款
|
个体工商户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预缴税款
|
5%
|
预缴地点: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购买2年以上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房
|
差额预缴税款
|
5%
|
普通住房
|
——————
|
其他地区
|
其他个人
|
购买不足2年
|
购买2年以上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房
|
普通住房
|
其他地区
|
纳
税
申
报
|
个体工商户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5%
|
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
购买2年以上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房
|
差额缴税,抵减预缴税款
|
普通住房
|
免税
|
——
|
其他地区
|
其他个人
|
购买不足2年
|
全额缴税
|
5%
|
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
购买2年以上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房
|
全额缴税
|
普通住房
|
免税
|
——
|
其他地区
|
管
理
要
求
|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第八条)
|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第十条)
|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一条)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