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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3日              
主题分类:国税

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在本市区域内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鼓励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其他自主交易项目自愿进场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不再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在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及时调整退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所列项目的监管,凡不按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和结算,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各类交易项目进行操作,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好交易项目进场关口,切实做到“应进必进”。同时,要简化办事流程,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目录(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