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业发展]关于印发《湖南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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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新创投健康养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健康养老产业基金运作,现将《湖南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7年5月5日
附件
湖南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要求,探索以社会化、市场化、商业化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4〕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政府引导型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复函》(湘政办函〔2015〕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发起,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我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运营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我省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及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资金;
(二)省政府专业投融资机构投入资金;
(三)银行、券商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四)民营社会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五条 基金各出资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六条 政府出资部分由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持。政府出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第三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基金实行委托管理,湖南高新创投健康养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主要负责执行基金合伙事务。
第八条 湖南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大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基金合伙协议、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选;
(三)审议和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四)审定基金投资经营计划与预算;
(五)对基金的增资和续期,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合并、分立、终止、解散和清算,基金的组织形式变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六)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管;
(七)对基金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八)决定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九)需要合伙人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合伙协议成立湖南省健康养老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依据市场化原则,批准有关基金投资及投资处置事项。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授权基金管理公司对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做出投资决策。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推荐1名人员作为观察员列席基金投资决策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采用市场化方式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财政、政府专业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三)根据合伙人大会授权,负责实施投资运作具体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额度范围内,对单个项目做出投资决策,超出授权额度的,须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策;
(五)代表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六)在规定范围内将基金闲置资金用于临时投资;
(七)审批基金投资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八)定期和不定期向投资人及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和进行信息披露。
(九)负责对参股企业派驻董事或其他高管,并以文件形式向合伙人大会备案;
(十)负责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现所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提交仲裁或诉讼,及时有效地与所投资项目进行沟通、谈判、调解或提出诉讼;
(十一)适时提出项目退出方案并报合伙人大会决策,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的退出决策,负责实施投资退出的具体工作;
(十二)合伙人大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依规选择省内1—2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并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
第十三条 投资方式。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辅以债权投资、参股子基金等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四条 基金投向。基金所募资金应投向健康养老及相关联产业,重点支持建设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健康医疗等,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有活力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研发养老服务产品,推动养老服务与家政、医疗等生活性服务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基金限制条款:
(一)投入居家养老、社区综合服务、健康医疗、大众化集中养老等健康养老服务及相关产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基金主要投向注册地或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内的关联项目。
(三)在股权投资项目中,控股性投资(指占股比超过50%)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
(四)对单一项目累计股权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收购上市公司除外)。
(五)禁止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和收购上市公司除外)、期货、房地产(与健康养老产业相关的除外)、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从最大限度保证基金利益出发进行投资和交易,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不得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利益输送交易行为,所有关联交易应保证公平与公正,交易价格应公允。在决策过程中,关联方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参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且最长期限不超过基金的存续年限。
第十八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的业务和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合伙人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基金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基金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合伙人大会的相关决议,对超额收益提取业绩提成。
第五章 基金费用
第二十条 基金费用主要包括基金在设立、运营、退出、解散、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以下费用:
(一)开办费;
(二)管理费;
(三)托管费;
(四)因审计和法律咨询所发生的中介费;
(五)基金会务费;
(六)相关税费;
(七)诉讼费和仲裁费;
(八)清算费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每一个自然日历年度为一个收费期间,于每年1月20日前支付。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基金应根据投资经营计划选择合适时机退出参股企业,主要退出方式有:IPO、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产权市场交易、兼并收购、回购、打包出售、公开拍卖、其他金融创新工具等。
第二十三条 基金存续期满后,政府出资应按期退出。确需继续出资的,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可通过清算、转让、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除按基金设立时约定的方式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将实际退出金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限制性条款情形的。
第七章 基金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基金应当解散:
(一)基金存续期届满;
(二)基金全部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三)因情况变化出现的其他解散原因。
第二十八条 基金解散时按以下程序清算,清算完毕后,基金正式解散:
(一)由合伙人大会确定清算小组;
(二)基金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小组负责管理,清算期间不再提取管理费;
(三)清算期应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基金清算时,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一)支付清算费;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基金债务;
(五)剩余财产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第八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年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财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当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建立健全合伙人治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基金管理公司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挥霍浪费基金等各种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