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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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付方向和支持重点。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但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关键项目和公共项目;
(二)企业技术创新和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三)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
(四)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项目;
(五)地方区域经济比较优势项目;
(六)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七)创业基地建设的创业项目;
(八)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开拓项目;
(九)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中央和省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再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定健全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坐落在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建项目情况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三)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同时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申报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组织专人对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考察、评审,确定项目计划,并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应当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市经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经委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作出评价,建立项目评价信息库,将项目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是否继续扶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市财政局应收回全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财企〔2006〕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