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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主题分类:国税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辖区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石鼓区楼宇经济发展,鼓励开发商开发、改造、建设商务楼宇,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办公和生产用房改建、兴办专业特色楼宇,鼓励各类企业单位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都市型工业进驻商务楼宇,从而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向集约型、高密度型绿色经济形态发展,增强区域辐射力、集聚力、吸引力和竞争力,达到涵养税源、增加就业目的。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指导、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原则,整体推进我区楼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形成规模强大、特色明显、布局优化的楼宇经济发展格局,争取吸引企业总部或地区级总部入驻我区商务楼宇发展,从而打造一批各具行业特色的专业楼宇,实现我区楼宇数量、税收总量、企业质量“三量齐增”。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石鼓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商务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经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工商石鼓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交警大队及各乡、街等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简称区楼宇办),由区经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全区楼宇经济发展的招商推进、协调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经科局(区楼宇办):负责把握楼宇经济产业定位和业态发展方向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落实区政府关于楼宇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工作,组织开展商务楼宇项目包装、宣传、招商推介活动,牵头组织开展商务楼宇的认定、考核和奖励兑现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区域范围内楼宇经济集聚发展战略,优化和引导楼宇经济产业规划布局;负责楼宇经济项目策划包装;向上争取对楼宇经济的政策支持及财政资金扶持;加强楼宇经济产业项目的立项指导和跟踪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对楼宇经济纳税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扶持奖励政策审核兑现,定期向区楼宇办提供涉及市地税直属局征管的相关楼宇企业税收数据。

区人社局:负责入驻企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作,为入驻楼宇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协助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区住建局:指导完善楼宇基础设施配套,统筹绿化、商业设施、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指导楼宇进行更新改造。   

区城管执法局:指导楼宇开发企业及入驻企业设置门头广告招牌,对入驻企业的营销宣传推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商石鼓分局:组织管理各类楼宇企业的注册,对入驻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楼宇企业提供注册服务,为楼宇企业工商登记、年度报告、信用信息、内部审批提供便利服务。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对楼宇经济纳税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定期向区楼宇办提供楼宇企业税收数据。

区交警大队:负责商务楼宇周边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等各项交通管理基础设施的规划设置,交通秩序的维护。

各乡、街道:负责招商引进企业入驻重点商务楼宇;积极开展辖区内楼宇情况普查,建立与楼宇开发、运营商及入驻企业的固定联系机制和相应管理机制,掌握楼宇资源现状、布局情况、功能结构、经营管理、租售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行业分布、功能定位、税收归属等信息,建好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楼宇入驻动态信息。

区直其他各部门:招商引进企业入驻重点商务楼宇并做好服务工作。

(三)严格考核。具体指标任务、奖励政策由区楼宇办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年底由区楼宇办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折算成一定分值,纳入到全区2014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

三、扶持对象

(一)商务楼宇开发商或业主单位;

(二)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或授权经营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入驻挂牌商务楼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

以上扶持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

(二)开发或改造的商务特色楼宇,必须在石鼓区范围内,出租、出售用于企业总部或地区级总部企业及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中介服务、信息咨询、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进行商务活动(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医院和学校等用房);

(三)新开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利用原办公和生产用房改造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四)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或授权经营的运营管理单位还必须办理合法的房屋出租、出售登记(备案)等手续; 

(五)从事零售、餐饮和住宿的经营门店以及区内搬迁入驻挂牌商务楼宇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不属于本意见重点扶持范围。

四、扶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融资担保等方面政策优先支持。

1.企业服务。鼓励中小企业入驻政府挂牌的商务特色楼宇集聚发展。各职能部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企业入驻开辟注册登记、项目审批等手续的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制,按区委“五联”工作要求,由专人协助全程跟踪,配合代理服务。

2.项目申报。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创业扶持项目奖励、支持条件的,区政府将优先申报,重点扶持。

3.融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为企业融资贷款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4.费用减免。区政府挂牌的商务楼宇和入驻企业当年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按最新文件规定的最低下线的50%收取或全免。

5.其他扶持。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子女就近入学、就医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二)奖励补助。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区级税收奖励或现金补助等奖励。

1.新建商务楼宇。符合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后给予商务楼宇开发商或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改建商务楼宇。符合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后给予商务楼宇开发商或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商务楼宇正式运营1年内,招商引进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入驻,当年纳税累计在5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给予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现金奖励5万元;当年纳税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给予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现金奖励10万元;竣工验收2年内,引进企业当年纳税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给予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竣工验收3年内,引进企业当年纳税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0万元,给予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竣工验收4年内,引进企业当年纳税累计在8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给予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竣工验收5年内,引进企业当年纳税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商务楼宇物业招商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年实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含区内新迁址企业),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税收区级留成实际所得部分的30%20%10%给予奖励。 

五、奖励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由乡街推荐或企业自主申报,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2.区楼宇办收集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呈报,提出奖励意见。

3.报区政府研究审批实施。

(二)申报材料

1.《石鼓区楼宇奖励政策申请表》

2.商务楼宇及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3.商务楼宇开发企业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房屋购买、租赁合同;商务楼宇经营管理企业物业管理协议书。

4.申报企业在石鼓区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5.其它资料。

六、附则

(一)本意见涉及奖励税种仅为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比例:增值税5.63%,营业税2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8.4%)。

(二)税收实行先征后奖。奖励兑现期按照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上半年入驻企业当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年度,下半年入驻企业可选择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第一个奖励年度。实际纳税年度不满一年且符合税收奖励条件的,可以从下一纳税年度开始申请税收奖励,但因故下一年纳税年度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年度奖励资格可保留一年。

(三)符合区内多项奖励扶持办法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从优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上级其它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楼宇办负责解释。

附件:石鼓区楼宇奖励政策申请表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9


附件

石鼓区楼宇奖励政策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申报主体名称

申报主体地址

法人代表或申报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照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经营范围

申请奖

励类别

□新建商务楼宇      □改建商务楼宇 

□楼宇运营管理企业  □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纳税情况(万元)

国税

合计

增长率(%

地税

部门审批意见:

                                               

区政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