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主题分类:国税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衡政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各企业:
技术改造具有技术新、投资省、工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突出特点,是应对危机、提高投资拉动效应、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手段。为支持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行政许可手续全程代办制。建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代办机制,为项目单位全程代办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环保、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市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申请后,指定代办部门牵头组织环保、国土、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项目会审,对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实行“一站式”审核或审批。
二、落实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
三、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四、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五、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六、落实购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专用设备部分抵免税收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落实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减免税收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大技术改造规费减免。对于市本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 的通知》(衡政发[2008]1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减免市级规费。
九、实施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由财政按比例给予贴息。市区企业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100%给予贴息,县(市)企业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县(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70%分别给予贴息。贴息期以实际贷款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限额100万元。
十、优先保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国土部门要确保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对确实无法解决土地的,可以申请省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大力推行节约用地,鼓励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利用现有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采取厂房改建等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提倡技术改造集约用地。
十一、抓好国家、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争取国家、省技术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补助。
十二、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企业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企业技术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政府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额度,督促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