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设标准厂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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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建设标准厂房的若干意见
衡政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机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工业生产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壮大园区经济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工业园区范围内加快建成一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优惠保障用地
(一)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性质属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当地工业用地的实际价格确定。
(二)保证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单列。各县市区年度内未用完的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予以收回。国土部门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审批,要特事特办,从快办理。
(三)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园区建设规划,与工业布局、产业调整、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按照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
1、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只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2、新开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1.5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在10%以下;
3、建设标准厂房要实行片区规划,每一片区标准厂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鼓励支持多元投资
(四)鼓励各类企业、组织、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
(五)允许工业园区土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国土证和厂房产权证;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厂房产权证。标准厂房可以出让、出租、抵押及继承。
(六)标准厂房建设,享受市政府(2008)11号文件《关于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减免办法》的政策。免收土地交易费和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依规必须要收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的四分之一收取,依法依规必须要收的相关基金按最低下限收取。
(七)标准厂房以外的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由园区负责配套。
(八)标准厂房租赁收入的相关税收先征后奖,五十年不变。入驻企业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九)对投资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标准厂房,如投资者愿意,允许园区按成本价收购。
(十)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投资额度少于2000万元、用地需求少于30亩的项目, 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标准厂房。
三、明确提高入驻要求
(十一)入驻企业生产须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要求,符合园区的产业定位。
(十二)根据产业布局和园区特色,加快招商引资力度,优先鼓励产业层次高、产品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十三)市直松木、白沙洲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必须是一、二类工业企业。
(十四)简化审批流程,标准厂房项目立项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和市直两园自行审批。
四、严格强化补贴考核
(十五)从2010年8月1日起,对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财政年初纳入预算计划。
(十六)政府(园区)和社会资本投资新开工建设的、用于承接产业转移的非自用标准厂房,享受财政补贴。具体指:省级工业园区内(含衡南云集工业园区)新建的用于出租、承接产业转移的标准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在其内。县市设立的非省级工业园区,由县市自行制定政策补助。
(十七)除省政府补贴以外,全市范围内新建一、二层标准厂房,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三层以上的标准厂房按8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对座落各县市的省级工业园区内,符合规定的标准厂房,其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各负担50%。
(十八)从2011年起,标准厂房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应定期向市经信委、商务局报送标准厂房建设情况及报表。
五、政策实施的有关说明
(十九)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为三年,至2013年8月1日止。
(二十)意见所述各项标准的认定工作及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由市经信委(市园区办)牵头,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国土局、住建设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二十一)享受优惠政策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附:对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对标准厂房建设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补贴资金的受益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二)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然人须由园区出具有效证明。
二、基本材料
(一)衡阳市标准厂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报告
(二)县市区和市直工业园区立项批文
(三)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规划图和设计施工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属政府或园区投资兴建的,提供拨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属民间投融资兴建的,提供借款合同或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五)承建单位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由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厂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料必须由各园区管委会初审汇总后,报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验评估后,报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三)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财政资金拨付规定程序拨付到各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