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湘财建〔2016〕6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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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教〔2016〕6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湖南省贯彻《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我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下达资金预算数,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重点项目库,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专员办,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完善系统、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基地)、新型研发组织、国际合作基地等。
(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七条 资金分配方式
(一)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二)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按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地市区域科研活动量和科技条件水平、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区域创新示范试点推进、区域技术市场活跃度等科研创新综合能力,以前年度相关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财政监督和审计结论以及地方财力等因素,按相应权重进行具体量化、测算,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三)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通过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资金依规定程序下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每年3季度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次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分类规模、分配方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法等要素,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按照专项资金三年滚动支持要求,对上年度入库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省属单位(不包括中央在湘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项目、省直管县(市)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政策;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四)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三条 经复审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重大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应当在当年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在库项目范围内。
第四章 专项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下达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专项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材料。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是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