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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产生的延期付款利息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咨询时间:2021/9/27 16:32
状 态:已回复
回复人:贺艳
回复时间:2021/10/19 14:48:05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政策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不属于贷款服务,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应当并入工程款做为销售额。A公司主张利息为延期付款利息是增值税上的价外费用符合税法规定,应当将延期付款利息并入工程款确认销售额,一并按照9%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