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衡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发布平台)!
政策搜索

建筑行业“小微企业”如何界定

咨询时间:2022/5/31 14:44
状 态:已回复
回复人:贺艳 15580214067
回复时间:2022/5/31 15:10:0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由此可见,建筑企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建筑企业大中型企业不属于列举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是否就不能享受留抵退税呢?非也,建筑企业的大中型企业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但不能享受存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退税必须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且第六个月的留抵大于50万,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