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应在5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4月份发放,是应该在5月份征期与4月份发放的4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6月份申报?
咨询时间:2021/6/2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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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衡阳大兴明珠税务师事务所/贺艳/15580214067
回复时间:2021/8/11 17:03:31
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5月,仍于6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5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4月合并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