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兼营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取得进项税在营改增后能否申请扣除?
咨询时间:2021/7/3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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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衡阳大兴明珠税务师事务所/贺艳/15580214067
回复时间:2021/8/11 17:34:08
全面营改增前,A公司兼营的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3%,按照增值税流转原理,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进项虽然取得增值税进项,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扣除其对应的进项税;全面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建筑服务专用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改变用途,但全面营改增后,属于改变为用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在2016年5月份开始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